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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起点调为1000元
2010-11-26 10:45:5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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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钱能够做些什么?吃顿饭?买件衣服?但也可能会影响甚至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

现年25岁的张杰(化名)就因为这“区区”的200元钱“大受裨益”。今年6月,因为在网吧偷盗他人现金825元,张杰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1600元。但就在此时,我省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的规定正式出台,200元的差额,让张杰的行为与盗窃罪“擦肩而过”。

昨日,记者获悉,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这起当初以盗窃罪宣判的案件二审有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杰不构成犯罪的抗诉意见,直接改判其无罪。

据悉,这是河南省调整盗窃罪认定标准后,检察机关按照新标准提起抗诉的第一案,而25岁的张杰,也成了盗窃罪认定标准调整后被改判无罪的第一人。

案例直击

犯罪标准起点提高200元

25岁小伙被改判无罪

张杰,男,25岁,漯河市舞阳县吴城镇张村人。

2010年2月8日,张杰在郑州市管城区一网吧内,趁正在上网的刘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经查,被盗钱包内装有现金825元。由于被失主发觉,张杰当场被抓现形。

2010年5月,管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杰提起公诉。在当时,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1998年4月8日印发的《关于确定河南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省对盗窃罪的认定起点为800元。

同年6月1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杰罚金1600元。

但就在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新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我省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我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认定标准

盗窃罪老标准新标准

数额较大800元1000元

数额巨大1万元1.5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5万元6万元

对比新规,管城区检察院在收到判决后认为,被告人张杰盗窃的825元现金,未达到1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应构成犯罪。而且,该案虽已公开宣判,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遵循新颁布的标准。

随即,在郑州市检察院支持下,管城区检察院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杰无罪,鉴于其关押时间已远远超过治安拘留时间,对其不再处以罚金。

事实上,在张杰之前,19岁的登封农民刘海锐,已经先他一步成为新规的“受益人”——早在今年6月新规颁布实施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82元的刘海锐,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他也成为我省出台新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之后,按照新标准处理的第一个人。

背景解析

为什么要提升盗窃罪的认定“门槛”旧有标准“滞后”经济发展

为什么要提升盗窃罪的认定“门槛”?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基于旧有标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现实以及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省此前对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为800元,于1998年确定,10多年来一直没有变化。”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同样是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因此,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据了解,1998年3月“两高一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规定为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并且授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我省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符合《刑法》的规定和“两高一部”的授权范围。

答疑释惑

“门槛”提升是否会“纵容”偷盗免于定罪不代表可以免受处罚

“提高了标准,不是给惯偷们更多作案的机会了吗?这样一来,不是在变相‘纵容’偷盗吗?”对盗窃犯罪的认定标准调整以来,诸如此类的担心,在坊间就时常被提起。不少人担心,虽说区区200元的差额并不多,但这样一来,是否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不会。”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青分析说,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的,并不是一定要动用刑罚的方法,刑罚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动用。“同时,对于千元以下的偷盗行为,政法机关也不是置之不理,即使不动用刑罚,还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进行打击,这同样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发生。”王青说。

一些法学专家也认为,《规定》执行后,盗窃犯罪定罪标准有所提高,对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再按犯罪追究,盗窃案件的数量将会有所减少,这样会直接改变我省刑事案件的结构,相应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看,这些小数额盗窃案中初犯、偶犯较多,多数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他们采取宽缓的、非刑罚方法处理,更多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教育和挽救,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防止交叉感染,利于这些人员改过自新。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上看,提高盗窃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可以缩小对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刑罚打击面,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专家说。

以案说法

数额不是定罪唯一标准这些情况照样可被追究刑罚

据了解,盗窃数额虽然是认定盗窃案件的基本标准,但也不是唯一的依据。除了盗窃数额外,盗窃案件的情节在认定盗窃犯罪的性质和确定量刑轻重时,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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