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纪委了解到,由河南省纪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并将责任追究与薪酬、奖金“挂钩”。
据了解,以前国企领导人员因故受到一定处理,或被调离岗位,或被停职,或被免职,甚至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工资奖金还照发不误,在经济上没有受到“切肤之痛”。河南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改变这种情况。
据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奖励单元三部分构成。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河南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警示谈话或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10%~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调离岗位或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20%~30%。被调离岗位时,新任职位的薪酬和重要性不能高于原岗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降职或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30%~4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免职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50%直至全部扣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全部扣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除此之外,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国有企业领导还要承担经济赔偿。按照河南省的这一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金、奖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