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不予公开”没依据没标准
“哪些是依法可以公开,哪些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标准仍然很模糊。”清华大学副教授程洁认为,最重要的是清晰界定不予以公开的标准。
一旦行政机关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就会导致公众不满。在不予公开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既没有依据也没有标准。比如对内部信息、敏感历史信息、过程中信息等不予公开,或者以信息申请目的不合法为由不予公开。
第二类,有依据但没标准。如,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对于个人隐私如何界定,一直没有标准;“三安全一稳定”更是如此,某直辖市曾经试图把过程中信息纳入到“三安全一稳定”范畴中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一直是没有标准的。
第三类,有标准但标准不一致。比如,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就标准不一。在郑州、广州,分别有人向工商局申请工商行政处罚信息,但答复迥异:广州市说不予公开,因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同样的申请在郑州市则可以提供,他们不认为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等。
第四类,有标准,但标准的公正性有待提高。这类问题在涉及国家秘密时表现得很突出。
不当增加申请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中披露,一些政府网站为公众获取信息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报告称:“2009年调研时,调研组就已经发现极个别地方政府要求公众必须实名注册后方可申请获取信息。2010年,此类做法仍然大行其道,无论地方政府还是一些国务院部门的网站中均有此类要求。政府机关提供在线申请平台的初衷本是方便公众申请,但有的政府机关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有的政府机关要求申请人以特定格式在线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政府机关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打印申请表亲笔签名再扫描后以照片格式作为附件发送申请;有的甚至要求上传证明其申请用途的文件;有的则要求申请人签署不滥用信息的保证。要达到这些要求,申请人必须拥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并熟悉相应的信息处理技术,其成本与难度不亚于甚至远远高于当面申请,这背离了《条例》的本意。”
吕艳滨是上述报告的总执笔。他说:“在依申请公开方面,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滥用个人信息和违法限制申请人资格的问题。”
程洁近期参加了一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制定讨论,制定方试图在办法中明确要求,当事人不但要证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而且要保证自己用于某一个用途,如果不能保证这个用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场的学者都要笑起来,凭什么要增加申请人不当的负担呢?但这种想法在行政机关当中还是较普遍的。一些行政机关担心,如果不这样要求的话,会有很多的申请。”程洁说。
“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相悖,也与‘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左。长此以往,‘条例’必将成为‘不公开条例’。”吕艳滨感到很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