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12月15日,广州中院对陈银子等人伪造1595.8万元假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陈银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马志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犯运输假币罪判处刘明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李癸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陈银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汇美丰华中路1号1幢302房。
被告人马志华,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高田村新兴队51号。
被告人刘明立,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汉寿县三和乡大茅坪村青表湾组14号。
被告人李癸巳,别名李桂自,男,1953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联合村白屋组4号。
经审理查明:陈银子伙同同案人“老头”、“老苏”密谋伪造货币。2008年下半年,经同案人黄晚根介绍,马志华及马尧星以每月4万元将他人闲置厂房租给以印刷六合彩马报为名租赁厂房的陈银子等人。陈银子负责将原材料送到工厂,并将印好的假币运走转交给下家。交给下家前,陈银子租用刘明立在增城市新塘镇的大峰石材厂二楼房间存放假币,并三次雇请刘明立开车去太平镇制假工厂运输假币,每次付500元运费。运到大峰石材厂后,陈银子雇请李癸巳等人搬运假币,每次付50至100元的搬运费。同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将正在搬运假币的陈银子、李癸巳等人抓获,随后抓获刘明立,在现场一用于运输假币的金杯面包车上和大峰石材厂二楼房间缴获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43箱共计797900张,总金额为159580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银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伪造货币罪。刘明立、李癸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运输假币罪。马志华明知他人印刷非法出版物而为其提供场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陈银子伪造货币并运输伪造的货币,应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刘明立、李癸分别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刘明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 邱铨林) 编辑:肖亭 黄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