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已有68位股民将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 4类人符合索赔条件

2013-09-06 11:28:42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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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监会正式下达处罚书即可启动诉讼

“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但股民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王建徽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有如下4类:

即在从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开始到当天下午2点45分,这一区间内买入各类股票(不包括光大证券),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异动时买入光大证券,或异动前就已持有光大证券,目前仍持有或已卖出发生损失的投资者;从11点05分开始到下午2点45分,买入或者卖出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另外,在该区间买入50ETF、180ETF等基金投资者,理论上也可参与索赔。

在索赔之前,潘鹏飞建议投资者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基金/期货交易对账单原件(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第一次买卖至今,交易时间应打印出买卖的具体分钟)、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

“目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还处于初步意见阶段,光大证券还可提起行政复议。等到证监会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即可启动索赔诉讼。”潘鹏飞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建徽建议投资者在行政处罚书作出两年内提起诉讼,超出时间视为无效。

将是国内首例内幕交易群体性维权案例

王建徽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一方面,证监会已宣布处罚结果,另一方面,牵涉群体众多,投资者维权获得索赔概率较大。”但他同时也表示,这是国内首例内幕交易群体性维权案例,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在法院执行层面还缺乏参照。

资料显示,当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回顾历史,可与“光大证券8·16事件”相提并论的,当数在2003年爆发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事件”。当时,东方电子涉嫌财务造假,直接造成股民损失高达25亿元。“虽然当时虚假陈述也处于司法解释缺失,不过从2003年立案到2008年结案,股民共获得实际赔偿4亿元。其中,福建有126位投资者参与起诉东方电子,获得600多万元的赔偿。”王建徽称。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内幕交易侵权与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侵权经历的过程很相似。目前关于内幕交易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光大证券8·16事件”将成为标志性案件,促成相关法律的出台。

实习编辑 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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