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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患纠纷处置办法明起实施
2009-11-30 14: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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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从厦门市卫生局获悉,《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日(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从建立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置,同时也指出,患者或患者家属一些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了厦门市各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出上述规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市(区)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于索赔金额超过12万元的(含12万元),应当先行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肖亭来源: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记者 胡美东实习记者 黄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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