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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受理首例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2011-05-13 09:36:30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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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购买朋友的经济适用房,约定五年后过户,却因对方迟迟不履行过户手续,购房人将售房人诉至法院。5月12日上午,房山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据悉,这是自2011年最高院出台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后房山法院受理的首例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据原告王女士诉称:她与马先生于2008年4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王女士购买马先生位于房山区某小区的房屋。由于马先生所售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虽已取得房产证,但未满五年,目前不能过户,故双方约定在该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的七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购房款,余款2万元待房产办理过户之日支付,然而2011年3月25日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马先生迟迟未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王女士将马先生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属于其所有,并由马先生协助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据立案庭相关人员介绍: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台前,王女士这类案件一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台后,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等子案由,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案由划分更为细致,更符合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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