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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务处主任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2011-05-13 09:36:30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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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教务处的原正副主任陈学义和李某,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市一中院判刑,陈学义还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检方指控

51岁的陈学义,曾先后担任经济日报社教育培训中心教务部负责人、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教务处处长、主任。54岁的李某(性别女)是该教务处副主任。

据指控,2004年至2008年,陈学义于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办学招生并收取费用的过程中,贪污学员学费48万余元。

此外,陈学义还在同一时间,经与在教务处协助其工作的李某商议,将截留190余万元学费以奖金、加班费名义发给教务处工作人员,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其中陈学义分得65.7万元,李某分得64.59万元。

教务处主任不认罪

陈学义并不认罪,称自己没有贪污一分钱,而所谓私分也是经过领导批示同意的。陈学义说,当时学院没有兑现承包奖金,经过主管领导同意,所以他们才截留了部分学费,并分给了教务处工作人员。

由于检方指控陈学义贪污的重要证据,是该学院员工吴某私下保留的学费收费记录,检方确定陈学义贪污的数额就是收费与私分之间的差额。

对此,陈学义律师陈辉说,李某及学院财务人员都有截留现金的可能性,不能证明就是陈学义贪污了学费。而且,教务处还有一些没有票据的支出,检方也没有将这笔钱从陈学义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女副主任称受唆使

副主任李某在庭上称,自己是受了领导陈学义的安排,才参与到分配钱款的活动中的。

李某的律师刘卫东则提出,学院是民办性质,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李某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且李某在事后已经退回赃款。

陈学义曾承认截留学费

然而陈学义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揭示了他蒙发截留学费念头过程。陈学义说,当年有一些学生发现函授学院的结业证书国家不承认,就办理了退学手续,就有学号空出来了。于是想到可以把新办的学员证书注册为这些空出的号码,这样就可以把学费截留下来。在和李某商议后,于2004年第一次截留了学费21万元。2005年至2007年,截留的方式更加成熟,一是通过吴某收取费用后交给他,他将学费截留;二是他将邮箱取出来的邮局汇款截留一部分再交给学院财务。

陈学义说,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学院分给他们的奖金太少,他们心理不平衡。

院长证言揭破谎言

原学院院长郑某说,陈学义截留的学员学费从来没有向他请示过。教务处收取的学费都应入到函授学院财务的账上,到年终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核算,之后由院领导确定对部门的奖励制度,从来不允许各部门截留学费私自发放。

法院判决

法院调查后认定,经济日报社为国有事业单位,函授学院由经济日报社主办,开办资金来源全部为经济日报社投入,其主要从事办学活动,并无证据证实该单位有其他个人或非国有单位为其投资设立,故该单位的资金性质符合国有资产性质。

法院认为,陈学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李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此判决,陈学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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