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新规”。新出台的《规定》共18条,对陕西省烟花爆竹的燃放做出了详细规定。
从2012年1月1日起,陕西省城市和农村的十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山林、草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
除过这十类区域外,农村的其它区域可以燃放非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城市的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同时,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对于允许燃放的类型,《规定》也做出了具体的要求。除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关于允许燃放时间,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岳喜栋介绍说,农村没有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城市只有在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在城市限制燃放的区域燃放,其他时间不允许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城市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每日0时至7时禁止燃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
来源: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记者 张锁峰 实习记者 王舸宇)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