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师素质需政府担责
在上述3个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有人认为其中缺乏惩罚性的内容。
高峡则表示,上述3个标准是从教师师德、职业素养方面给出细化的标准,而教师法对于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上述标准未涉及具体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比如教师法中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可以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熊丙奇也认为,对于教师队伍的管理最终还是应该依法进行。“现在已经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具体的管理或者监管中,只要按照既有的法律来依法办学就可以了。实际上,很多教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因为行政部门过多的行政干涉造成的,目前存在严重的教育行政化倾向。很多学校都是接受教育行政的管理、教育行政的评价,造成千校一面、千生一面,教师素质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从根本上说,教师的标准还是应该由行业来评价,而不是由行政部门制定标准来进行评价。行政部门要做的就是按照国家已有的法律监督学校、教师依法办学、依法从教”。
储朝晖说,在提高教师素质方面,政府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侧重于福利保障。“要让教师确实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消除教师待遇不均、不合理现象,不能在城里学校拿钱多,在农村学校拿的钱却少。对那些去艰苦地区工作,付出更多的教师要给予更高的回报。而要解决当前尤为突出的农村教师问题,更加需要政府部门担起责任”。
“政府部门要尊重教师的道德自主性和专业成长发展自主性。教师不能仅仅是被他人牵线的道德木偶,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外部政府部门统一的强力要求,要保障教师道德选择和业务进修的自主选择权。现行教师管理方式很容易使教师自认为是帮校长打工的,他们会很现实地看重工资、福利、职称等因素,品德很难崇高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很难得到提升。”储朝晖说。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