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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刺母”大学生被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1-10-21 14:10:5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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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母亲的不称职”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汪佳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汪佳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汪佳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作为受害人的汪母则非常后悔,表示自己做母亲的“不称职”,没有及时带儿子治疗精神疾病。在今年日本地震时,儿子曾经告诉她“耳朵里有异响”,而早在2009年,她和丈夫也已经发现儿子的行为有些异常。“有一次他回国,我们3个人走得挺好,突然他大叫一声,我们都觉得很奇怪。”面对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儿子,汪母再三强调,事发时儿子并没有逃离现场。“他看着我,我对他说‘你走呀,你走,妈妈不会怪你的’,可能他当时发病,不记得了。”当说到儿子原本明年就可以毕业时,汪母一时哽噎。

当法官询问汪佳晶“为什么会带两把刀”时,汪佳晶表示,其在日本留学并非一帆风顺,他在超市买了两把尖刀是为了“防身”。汪佳晶还表示,他在日本留学后期曾多次搬家,总觉得“住到哪里,就像人家跟着我、整我”。

法庭上的汪佳晶显得迟钝寡言,回答问题时往往三言两语不得要领,仅有一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而在最后陈述阶段,汪佳晶居然匪夷所思地声称“没什么说的”。

值得注意的是,汪佳晶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汪佳晶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检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谈及汪佳晶“自知力无”,这证明事发当时他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既然作案时属于发病期,主观意识已经丧失,汪佳晶应当不负法律责任。

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说法,公诉人认为,这是“断章取义”,鉴定书所说的“自知力无”是指汪佳晶在被鉴定机构问及在日本遭受的种种不如意时,“显得情感欠协调,主动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记忆、智能尚可,自知力无。”

至于鉴定书对汪佳晶作案时的控制自我行为能力,公诉人认为鉴定书的分析已经非常明确,鉴定书的意见是,汪佳晶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伤害母亲行为源于因为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公诉人指出,“控制能力削弱”的意思就是指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即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法庭审理后,审判长宣布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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