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家:有人担心,有人欣慰
针对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和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件,记者采访了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刘伟民表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刘伟民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后,她可能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困境。
“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刘伟民说。
他还认为,该解释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紧张,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女方可能会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将房产落在双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义另购一套房。在这种房产之争中没有赢家。”刘伟民说。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秦兵担心此举有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离婚潮。“婚姻财产与普通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同,它是基于婚姻双方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不仅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也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则认为,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