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经济|社会|热图|专题|节会|人事变动|地方企业|文化 •  旅游|
  各地: 安徽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国在线
授权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2011-07-31 14:41:40      来源:新华社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分享按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全文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新闻热搜
 
商讯
专题
聚焦南方洪涝灾害
>> 详细

各地新闻
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伟大觉醒,显示了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勇敢开辟建设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决心。>> 详细
点击排行
  故宫就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作出说明
中国成功发射“实践十一号02星”
 
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