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编辑:对于政府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来说,在精神病收治方面的权力边界是什么?
记者:社会上关注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实质是“谁有资格送”。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优先是由患者的近亲属和监护人。郑毅说,精神病患者收治,司法和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或优先于患者的亲属和监护人。只有患者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被遗弃时,其亲属或监护人一时无法找到时,司法行政部门才能作为社会监护人来进行处理。
杨甫德强调,一般来说,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前提和边界。如果患者没有监护人、近亲属在身边的话,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当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编辑:如何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当利用,而带来对公民人身安全和正当权利的侵害?
记者:对于精神病的鉴定,首先要回到医学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的强制收治要遵循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精神卫生法》应对由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施适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引入社会、司法的干预、监督。
防止精神病变成别有用心的“囚人工具”,要先界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边界划分,理应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得以明确,尽可能地摒除可能被利用的制度漏洞。否则,本来维护公民权益不受伤害的合理设计,很可能会被以“公共安全”的名义所轻易突破。当然,精神卫生领域的问题,远非颁布一部法律即可根治,防范“被精神病”依然任重道远。(对话人:编辑 丁 汀 记者 王君平)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