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做出京司罚决【2010】2号、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唐吉田、刘巍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09年4月,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担任四川省杨某刑事案件二审阶段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唐吉田、刘巍不服从审判人员的多次制止,扰乱法庭秩序。在法庭辩论阶段,唐吉田、刘巍无正当理由退庭,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唐吉田、刘巍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做出了吊销二人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保障了二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来源:中国日报网 信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