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2007年9月10日,被称之为兰州“第一烂尾楼”的建设大厦,被以795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一家来自浙江的公司,并更名为“中海国际大厦”。这座位于静宁路与秦安路什字东南角的28层高楼在历经14年风雨历程之后,终于有望再次开工建设。然而,就在人们期待这座“烂尾楼”涅槃重生时,新主人与股东再次陷入诉争之中。“中海国际大厦”的主人——甘肃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公司)的大股东周某以另一股东丁某滥用股东权力,造成中海公司经营目前发生严重困难,经营处于停止状态为由,将丁某告上法庭。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将中海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返还给公司。宣判后,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市中院已经对这起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进行了立案。
出资7950万元 兰州“第一烂尾楼”易主
2007年9月10日,浙江商人周某以人民币7950万元竞拍取得了坐落在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原“建设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使用权。2008年4月1日,周某与同乡丁某以该大厦为项目共同出资设立了甘肃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股份比例为丁某320万元,占持股比例的40%,周某出资48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丁某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某为监事。2008年4月16日,中海公司向省工商局递交了变更申请,要求变更注册资金,将中海公司的注册资金由8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周某出资255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1%,丁某出资245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9%。
“公章之争” 导致公司陷入瘫痪
2008年8月20日,中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免去丁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周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某担任公司监事。同年8月23日,周某又与丁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中海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由股东丁某保管。并将“中海国际大厦”的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归属到中海公司名下。
2008年11月,中海公司为了规范管理,规定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但丁某拒绝交出公章。由于丁某控制了公章,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无法盖章生效履行。2009年6月25日,周某在媒体上刊登了挂失印章的声明。而就在同一天,丁某向兰州市公安局提交了一份盖有中海公司公章的情况反映,该情况反映称:“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未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章和合同作废的行为是错误的,请贵局不准许私刻中海公司的公章。”
合伙人上诉 “烂尾楼”改造无定期
2009年10月,周某将丁某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周某认为,由于丁某拒绝向公司交付行政和合同印章,导致每经法定代表人周某签字确认的合同不能正常加盖公章对外履行职权,中海公司经营处于停止状态。请求法院判令丁某立即归还中海公司印章;判令丁某赔偿给中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依法确认丁某不享有中海公司总经理职务资格。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印章是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行为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工具,印章管理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因此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中海公司的所有印章交付给中海公司,由其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周某要求依法确认丁某不享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资格的诉讼请求,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范围。周某诉求丁某赔偿30万元的主张,因周某没有提供因丁某滥用公司股东职权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据,所以不予支持。2009年12月判决丁某将甘肃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返还甘肃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丁某不服提起上诉,“烂尾楼”改造仍无定期。(记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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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城关区静宁路和秦安路什字东南角一栋占地面积6.22亩、28层高的大楼,原称为“新银大厦”,原筹建为建行甘肃省分行办公大楼。该大厦于1993年筹建,于1994年6月开工建设,至1998年4月大厦主体完工,后期工程因多种原因而停工。2002年12月,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购得该楼,拟将其作为办公楼使用,并将“新银大厦”更名为“建设大厦”。2006年,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受委托对该大厦再次进行拍卖出让。2007年9月10日,一家来自浙江的公司以7950万元的价格从兰州市建委手中接管了这座大厦,更名为“中海国际大厦”。
来源:兰州晨报 编辑:宁波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