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近千万却无协定
王新民称,他是委托郝辛卯买股,但拒绝签订协议;郝分析,这样方便王新民撤资
郝辛卯曾在2000年病退后,买了两辆油罐车跑运输,但他依旧是公司职工。2005年,他和同事张喜、白栓等三方竞买内部股。
郝辛卯说,因为大家都预计到资金不足,提前都找了各自幕后老板。
郝通过王新民的朋友贺席工认识了王,当时这位来自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煤老板财大气粗,告诉他,“两三千万没问题,放心竞价”。
最后郝以13元每股的价格竞买成功。
2005年7月15日到18日,王新民和陈勇共出资928万元,其中王新民出资750万元。
在王新民等人资金的帮助下,郝辛卯收购了亚金公司87%股份。同时郝自己出资100多万收购了剩下的13%股份。
郝辛卯说,当时大家心里都明白,竞购成功后,需要给王新民和陈勇分股。所以他一开始提出,写一个协议,确定一下将来的分股比例。带着律师来的陈勇同意了。但王新民说没有必要。
郝辛卯想,最终能否成功收购,他心里也没底,所以也未坚持。
王新民承认,当时他确实没有和郝辛卯订书面协议。
“我出的钱,我自然就是股东,没有必要和他写什么协议”。王新民说,我和他是合作买股。当时考虑到原股东中绝大多数都不认识,转股不方便,而郝辛卯很熟悉公司,就让郝代办有关转股手续。
王新民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并非出了钱就是股东。”韩波说,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法完成工商登记等程序,才能被法律认可。
“如果王新民当时有协议约定,所出资金并非垫资,而是入股的话,事态或许也不至于演变到如今的地步。”韩波说。
郝辛卯现在回想,王新民当初不同意写协议,是考虑到可进可退,“如果写明入股的话,公司若继续亏损,他就难撤资;而不写明,他则可要我退钱并还利息。”
“乌鸡”变“凤凰”
随着地价升值,公司身价过亿;因事先无协定,王和郝谈不拢分股比例,遂将郝告上法庭
由于没有最初的协议约定,郝辛卯和王新民在随后的分股中屡次出现矛盾,这也成为了他们旷日持久官司的起点。
首次分股动议在2005的8月15日。
郝辛卯介绍,王新民来公司,拿出一份出资附件协议书,要求获得公司50%的股份。
对于50%的股权要求,郝辛卯并无异议,但当时他正深陷公司职工闹事的困境中。
“因为一部分工人早已买断工龄,没有从此次卖股中获得利益,于是组织闹事。”他们住进办公室,占领工厂。
郝辛卯一个个的找人做工作,谈判,报案,上访,去法院起诉。直到那年的10月份,事态才日趋平稳。
而王新民的分股要求也在动荡中被搁置。
第二次商谈分股是事态刚平息不久的11月8日,郝辛卯通知王新民和陈勇来开会商谈。
此次王新民和陈勇要求按资额的比例,获得公司87%,并要求有9人加入股东名列。
郝辛卯反对:一是股东太多,和过去没啥区别,他要求只认王新民和陈勇;二是87%的占股不合理。
郝辛卯的理由是,因为工人被抓,他得罪了很多昔日同事,家里接到恐吓电话。但在这期间,他背后的投资人没有一个出面帮忙。而正是他在这3个月里疲于奔命,才使公司走上正轨,所以不可能按原先13元的价格分股。
2005年12月9日,在多次商量分股不成功后,王新民一方提出撤资退钱,不再入股。要求郝辛卯在年底前退款750万,并支付100万利息。
郝辛卯说,当时亚金公司依旧看不到前景,因为公司的矿山被当地农民占据。
但郝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便竭力挽留王新民。
此时,陈勇出面要求代替郝支付王新民的利息,然后再和郝进行分股。陈勇和郝辛卯为此签订了协议,并得到了内蒙古高院的采纳。
随后,一件谁都料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从2006年春开始,全国房地产市场飙升。鄂尔多斯地价迅速膨胀了10倍以上。
在市区占地90亩的亚金公司,从一个乱摊子眨眼间变成一只金凤凰。郝辛卯说,按当时的评估,公司总价值过亿。
2006年5月,消失了半年的王新民又找到了郝,称陈勇没有支付他100万利息。他不再退资,要求继续占股。
郝辛卯说,王新民一方继续要求87%占股不变。他还发现,在王新民要求持股的9人中,阿茹那消失了,出现了一个付万友。
双方彻底谈崩。
2006年6月4日,王新民付万友等人为原告,将郝辛卯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一审胜诉。
“民事”胜诉“刑事”遭批捕
鄂市中院终审判定郝辛卯获股权合法,鄂尔多斯检察院则以职务侵占罪批捕了郝
一审败诉后,郝辛卯上诉到鄂市中院。2007年6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郝辛卯胜诉。
终审败诉的王新民一方开始寻求刑事裁决的途径。
2007年10月28日,付万友和王新民等9人向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认为郝侵占了他们的股权。
一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将该案交办鄂市公安局。鄂市公安局审查发现,此案已经过鄂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于是未立案。
一名知情人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领导,同时把此案批示到鄂尔多斯市政法委书记龚毅。龚毅批给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请国瑞同志受理此案,依法办理”。
鄂市检察院随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08年3月28日通知鄂市局立案。2008年4月1日,鄂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2008年4月5日,几位警察找到亚金公司,要求拘捕郝辛卯。
郝辛卯拿出自己的人大代表证。
公安随后向达旗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
郝辛卯说,此案打官司多年,达旗当地人都知道这是一个民事官司。所以4月17日,达旗召开人大常委会,表决是否批准对郝辛卯采取刑拘,最后没有通过。
达旗人大相关人士介绍,当时22票反对,只有2票同意。达旗人大法制委主任李桂林介绍,当时常委们认为,此案两审民事判决相反,说明案情尚不明确,不能随便拘人。
王新民、付万友等人走刑事化暂时受挫,于2008年7月16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郝辛卯在2008年8月参加了高院的庭审。并第一次见到了鄂尔多斯市副院长付万友。
而付万友的妻子吕桂英当时也去旁听了庭审。郝辛卯后来知道,吕桂英曾是鄂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
郝辛卯的代理人告诉记者,高院再审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经侦总队曾给高院发函,要求高院终止审理这起民事案件。高院派人交涉,表示不认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同时质疑经侦总队对高院的去函资格。
郝辛卯一方称,王新民一方看到达旗人大不批准后,曾找到鄂市人大,希望市人大批准。但被告知市人大没有此越级管辖权。随后,鄂市政法委领导找到了达旗领导,要求达旗人大批准。
李桂林介绍,为此达旗人大领导带着他们去市人大请示汇报,市人大认为可以批准。
2008年12月30日,达旗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知情人称,当时鄂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勇,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等人坐镇会场。
上述知情人称,达旗人大常委会领导曾表示,“没有办法,领导意思,不批准连我也要免了”。
这次会议举手表决,最终通过了对郝辛卯的羁押许可。
2009年2月4日,郝辛卯被鄂尔多斯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