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机犯开始遣返 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尽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早就达成要遣返劫机犯的共识,但台湾方面一直迟迟未遣返祖国大陆劫机犯罪嫌疑人。直到1997年发生了台远东客机被劫持到厦门事件才得以改变。
1997年3月10日,台湾远东航空一架高雄飞台北的波音757(编号B-27001)客机,遭到劫机犯刘善忠挟持,飞往大陆厦门。依照两岸《金门协议》和93年底海协、海基两会达成的关于遣返劫机犯的决定,1997年5月14日,大陆方面率先从厦门遣返劫机犯刘善忠回台湾;大陆方面迅速依法处理刘善忠劫机事件的作法,也侧面促使台湾方面开始陆续遣返祖国大陆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1997年7月16日:劫机犯黄树刚、韩凤英被遣返回祖国大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树刚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至此,在两岸之间-度沸沸扬扬、延宕未果的劫机犯遣返问题终于以两岸有关方面均采取遣返的实际行动而获得解决。
1999年2月9日,刘保才、罗昌华、王玉英、邹维强(注:1994年6月6日劫持南方航空737飞往台湾)和李向誉等五名劫机犯被遣返回祖国大陆,原定一并遣返的杨明德、林文强(注:1994年2月18日劫持西南航空737飞往台湾)、师月波、王志华4人由于试图再次劫持遣返包机被扣押取消遣返(具体介绍见文末附文)。
1999年6月29日李向誉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2月赣州市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主犯罗昌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从犯王玉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1年6月28日,张文龙、师月坡、祁大全、韩学书、张海、高军、袁斌和徐梅(注:1998年10月28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CA905次航班机长袁斌携妻子徐梅将自己驾驶的波音737劫持飞往台湾)等8名劫机犯罪嫌疑人遣返回祖国大陆。
常州市中级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张文龙有期徒刑13年;
2001年9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韩书学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高军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这些当时自以为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就能逃避罪责,甚至进而想在台湾寻到个"好出路"的人,正应了那句古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恶一时,为害两岸人民,终究难逃正义和法律惩罚。
在大陆方面的促动下,两岸进行的这四次遣返行动,为海峡两岸进一步合作打击劫机犯罪提供了重要基础。事实证明,只要有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务实态度,依照《金门协议》,或通过个案协助的方式,在目前两岸关系的状况下,是完全可以有力打击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活动的。两岸初步合作遣返劫机犯罪嫌疑人,对那些图谋不轨,并且心存侥幸的人形成了相当的震慑。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自1997年两岸开始遣返劫机犯罪嫌疑人以来,发生在两岸间的劫机事件已经明显减少,与1993年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