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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新规:领导干部收"红包"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2010-12-10 08:58:44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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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五条规定”有哪些特点?

徐海荣:“五条规定”针对公务人员收送“红包”、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纪律规定,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一是违纪主体明确具体,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分别确定了“公务人员”、“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相关责任人”、“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做到违纪行为与责任主体紧密联系,解决调查难问题。二是违纪行为明确具体,将违纪行为细化为“用公款赠送‘红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不按规定登记、上交;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超标准公务车;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五个方面,解决定性难问题。三是处理方式明确具体,规定了两个“一律”的处理方式:属于领导干部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解决处理难问题。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红包”、超标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现有规定,如中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的《关于公务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关于市管干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处理办法》等规定。

记者:对收送“红包”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对“红包”问题,“五条规定”中有两条,即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关于“用公款赠送‘红包’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规定,主要解决用公款送“红包”的问题。“红包”是指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单位负责人”是指同意或批准用公款送“红包”的领导干部。“经办人”是指用公款送“红包”的具体承办人。

第二条关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公务人员”的规定,主要解决收受“红包”的问题。“公务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记者:对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五条规定”中第三条是对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的纪律规定,即“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相关责任人”,主要严把“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三个环节,从源头上杜绝产生和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厅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一方面是价格25万元以下,一方面是排量2.0以下;县处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一方面是价格20万元以下,一方面是排量1.8以下;专用公务车的配备,必须经过正当的审批程序,禁止私自购买。“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是指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违反公务车辆配置标准的规定,审批同意有关单位配备超标车的行为。“违反规定拨款购买”,是指财政部门或其他单位为违规购置超标车提供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固定使用”,是指领导人员长期固定使用超标公务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是指在超标公务车审批配置、拨款购买环节中审签同意的领导人员,以及长期固定使用超标公务车的领导人员。

记者: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五条规定”中也有两条,即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务员”的规定,主要解决现职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离(退)休公务员违规从业的问题。公务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以下情形:公务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其他手段索取或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办公设施、公款或借用管理与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从事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以及买卖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规定及解释,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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