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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训练局身陷天价诉讼
2013-11-29 08:45:01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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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82.8万元。”这是一张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额。

今天上午,提出诉讼的原告新疆吐鲁番市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和”)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将“愉快合作了一年”的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以下简称“训练局”)告上法庭。

狭小的会议室里,天盛和副总经理李威用一支铅笔戳破纸箱,从中拿出一个细长的小铁罐递给记者,罐子里发出液体晃动的声音,罐上“100%优质番茄纯汁”字样显眼。但更引人注意的,是罐子两侧分别印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和“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的字样。

“我们每年给训练局100万元赞助费和50万元的货品,他们给我们这两个牌子。”因有在奥组委工作的经历,李威向公司建议“不妨赞助一下体育事业”,由此在2012年3月促成了天盛和和训练局一纸3年的合同,“第一年卖得不错,今年还更好一些。”但让李威感到郁闷的是,这两块“牌子”,现在却成为让公司面临倒闭的根源。

“我们尽量见面说,微信、电话都不靠谱。”发布会前两天,记者见到李威,他身着羽绒服、戴着无边眼镜,说话十分有条理。

“问题发生在今年。”李威透露,双方的合同应从4月1日开始,但因天盛和未能按期打款,5月10日,他们收到了训练局发出印有账户号的“催款函”。5月23日,天盛和按照训练局要求支付了100万元的赞助款并提供了价值50万元的实物,6月9日收到了训练局开具的赞助费收款票据和2013年度的授权证书,授权证书上的标识依旧是“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 和“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

一切准备就绪,天盛和继续生产这款番茄汁。但6月25日,训练局再度来函,“因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我局将对原有授权称号进行调整。”——2013年3月18日,国管局等五部委共同下发国管办【2013】59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的标识及物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特制”、“指定”、“合作”等标识。“就是原来的标识不能用了,这是不可抗力,我们认。”李威表示,天盛和在7月1日的回函中提出,需训练局确定产品包装上原来两个称号的截止使用时间。

7月10日,李威等到了答案。训练局表示在收到“通知”后“已就授权称号问题咨询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企业已印制包装在市场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授权称号。”并承诺“如在此期间出现地方工商局查处等问题,训练局将全力配合,积极协助企业与地方工商局协调问题。”在李威看来,这意味着“可以卖,有人帮,很积极啊”。

但8月25日,天盛和挂着“两个牌子”的相关产品被吐鲁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此后,该公司多次找训练局寻求解决甚至上访,都被对方以“正在协调处理”为由一拖再拖。最终,已经停产的天盛和告知全国20余个一级经销商“停止销售”,并将一纸诉状递上法庭。

“总局副局长杨树安、办公厅主任倪会忠和训练局局长徐利一起见了我们。”李威透露,9月16日,天盛和员工到国家体育总局的第二次上访其实略有收获,正是在这次会面中,“徐利本人明确表示他是在4月中旬拿到的‘通知’。”李威用录音和第三方证人证实自己所言不虚,他皱着眉说:“4月中旬到6月25日期间,他们为何不告知我们有相关文件出台了?”

“要是训练局在催款前就告知标识要更改,我们最起码不会购入大量包装和辅料,就不会有那么大损失。”李威斩钉截铁地表示,公司认为训练局“在6月25日才向我方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距通知出台的3月18日已经过去了99天,有明显重大过失;5月10日,明知有‘通知’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和我方进行相关协议的修改,仍要向我方索要赞助款,属于明显欺诈;且6月9日仍向我方发放原标识证书,属于明显欺上瞒下。”

李威还谈及卡马乔与中国足协的合同纠纷,“他的解约金额是700万欧元,我们这个额度够赔3个卡马乔了。”他补充到,“可能是中国体育界最大的合同纠纷额了吧。”据记者了解,天盛和索赔的2.4亿元包括在包装、原材料和辅料上损失的1.5亿元、150万元赞助款和实物折价、126万元的诉讼费用和品牌损失费,李威强调,“我们有财务往来的单据为证。”

“如果通过举证,能证明被告在事先知晓变更的前提下还想获利,就是另一种情况了。”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体育法学专家于善旭对记者表示,但赔偿金额未必那么高,“通常会判赔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有依据,尚有希望。但间接的损失判赔实在有限。”

对天盛和而言,诉讼的目的不仅是索赔,更“希望通过法律判定确定此事的过错方为训练局”,这意味着即将面临全国各经销商诉讼的天盛和能将训练局追加为被告,“这对我们很重要。”李威表示,停产后资金链断裂,持股者和管理层从9月就已经停薪,“全厂100多名员工工资都是我们垫付的。”因此,“希望法院尽快判决。”

“其实,我们早该开庭了。”记者注意到,李威出示的传票上开庭日期是2013年11月21日上午9:30分。但因训练局对诉讼未在双方约定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因“一亿元以上”的起诉额已超过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异议被驳回,“现在他们还处于复议阶段。”前天李威向记者表示无奈。

就此案,记者多次试图采访训练局局长、法人代表徐利,他仅向记者表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不便向媒体透露任何信息。”随即挂断电话。训练局副局长吕铁航也持相同观点,“我们积极应诉,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而训练局聘用律师赵律师则向记者表示,“为了维护司法独立,我仅能证实确有双方案由为合同纠纷的诉讼。我相信,法律的判决会基于庭上的事实,任何一方在媒体上的言论都不会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

据记者了解,在昨天记者采访徐利时,训练局再次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或因“数额特别大、影响力较高”要求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在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律师冯会娟看来,“对管辖权异议是训练局应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通常也会成为被告想“拖延”原告,从而寻求庭外和解的“策略”。对此,李威长叹了口气说:“我们明显拖不下去了。这次又不知要等到什么时候。”

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 梁璇) 编辑: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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