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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8-16 17:19:58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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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遭受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创伤。本次金融危机证明了“最少的监管并不是最好的监管”。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监管不足和不力。在此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更严格和更大范围的监管

G20伦敦峰会联合公报明确提出,所有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都必须接受适度监督和管理。这一共识在美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得到了落实。奥巴马政府2009年6月正式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法案说明美国正在建立一个更为完整严密的监管体系,依据该法案,监管触角几乎伸到金融领域各个角落,从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抵押贷款的发放到信用评级、衍生品的交易等,都纳入了监管行列;在法案中,美联储的监管角色有了全新定位,其监管范围被空前扩大,监管范围不再局限于银行,还覆盖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形成威胁的企业,如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配合美联储进行监管,法案规定新设两家机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处理系统风险,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对提供信用卡、房贷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管新法将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银行在市场上的跨业经营将受到严格限制。美国还要求达到特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必须在证卷交易委员会注册,以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

欧盟委员会认为,今后需要强化对银行的风险控制,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2,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

长期以来,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基本奉行规则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制定明确而细致的规则,金融机构在规则之内照章办事,法不禁止则通常可行。但金融危机历史表明,市场环境的变化常常领先于监管机构的行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总是沿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轨迹演进,监管缺少必要的灵活性,落后于创新的步伐,而当二者距离过大时,就容易产生危机。

由于规则监管的种种不足,原则监管的理念得到更多的重视。近来,英国开始推行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改革。相对于规则监管以规则和标准为中心,重视过程、产品而言,原则监管是一种以原则为导向、重视结果的监管方式。原则监管的模式帮助英国维持了金融系统稳定。目前,很多国家都开始考虑将原则监管吸纳到本国体系中。

3,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减少系统性风险

金融体系通常存在系统性风险,即使单个机构力图控制自身的风险程度,但整体风险却可能超过安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机构的风险外溢,就会颠覆金融业整体。从本次金融危机看,原有金融监管方式只注重微观监管,忽视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所带来的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美国增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对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则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宏观监管部门,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前欧美国家的监管趋势是央行和监管机构分离,这就造成熟悉宏观经济形势的央行没有监管权;而有监管权的机构又不了解宏观经济情况,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宏观审慎性监管。因此,增强央行监管地位,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成为新的监管趋势。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加强央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更加自由;电子交易系统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全球化在加速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着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国际上,原金融稳定论坛升级为“金融稳定委员会”,体现了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努力。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联合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1,加强宏观系统性监管

我国目前缺少监测、防范宏观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参考国际经验,未来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改进宏观监管不足:一是一定程度上恢复央行的监管职能,但界定清楚央行和专门监管机构的权限差别;当某些大型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时候,央行有权干预;二是成立新的专门机构监管系统性风险,协调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适度引入原则监管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更多注意的是完善规则监管。但鉴于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和衍生品的不断引入,在一时难以设立明确规则、监管程序的地方,可适度参考原则监管的方法,赋予监管机构在遵循基本监管原则的情况下更大的自由监管的权力。

3,扩展国际监管合作的范围和水平

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一是积极融入全球性监管体系的建设,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G20框架下的监管合作,与此同时,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利益;二是在地区性合作中,结合我国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发挥区域监管合作的领导作用,特别是在东亚范围内,在借助、推进人民币亚洲化的同时,构建东亚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三是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共建双边的监管合作及共同应对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汪巍 编辑:陈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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