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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早的著作权法

[ 2007-01-30 14:30 ]

 

盗版活动的猖獗,很自然地激起原作者及原雕印者(出版者)的不满。人们的著作权和版权观念,正是由盗版本身催生的。但是,这种观念由萌生到成熟,却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上面我们谈到了 第一个遭遇盗版的李觏,他在《皇类稿序》中叙及他所作的百馀篇 文章被人盗刻,接着说:“心常恶之,而未能正。”这似乎是今天所 能见到的宋人对盗版行为的最早“表态”。上引苏轼给陈传道的信, 在对盗印表示气愤之馀,发出了“欲毁其板”的呼声。但若是盗印了官府不准印行的文稿,官府可以下令禁毁劈板(这类情况在宋代很多 );而个人的书稿被盗印,怎样才能“毁其板”呢?朱熹在许多信中都说到他试图“追毁”盗版书,但书商已四处出售,十分无奈。朱熹上距李觏已约一个半世纪了,情况依旧如故。看来,要真正做到“毁板”,不仅有全社会的认识问题,还有法律问题。


苏东坡也难逃被盗版的命运

《榜文》《执照》的著作权及版权保护理论由对盗版不满到采取 防范措施,再到运用法律手段以保护著作权和版权,似乎仅几步之遥,但却标志着观念的飞跃。南宋时,部分编著者、刊书者的著作权和版权意识渐趋成熟,他们试图拿起法律的武器,终于产生了我们前面所 说的《榜文》和《执照》。这两个文件的论述部分,代表了当时对“著作权”和“版权”的认识水平。《榜文》写道: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窃恐书肆嗜利 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执照》说: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郎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仰 山罗史君(瀛)尝遣其子侄来学,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画,笔以成编,本之《东莱诗纪》,参以《晦庵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名日《丛桂毛诗集解》。独罗氏得其缮本,校雠最为精密。今其侄朝贡(樾)锓梓以广其传。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板,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以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

这两件文书,都是官府根据刻书者的申请而正式发出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代表了当时官、民的共识。他们对著作权、版权的重要性及盗版的危害作了详尽、深刻的分析,要而言之,有以下三点。

1、盗版严重侵害了原编著者、雕印者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包括两部分:一是编书的前期投人,即所谓“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二是印版的巨额制作费,即所谓“今来雕板,所费浩瀚”。因此,若被其他书肆翻刻盗印,必然影响原编著者、出版者的销售,造成“徒劳心力,枉费钱本”的惨重后果。

2、盗版严重损害了著作者的学术声誉。有的著作,需要作者投人“平生精力”,而作者在学术上所达到的高度,则是一笔无法估量的精神财富和无形资产。一旦被书肆嗜利之徒翻刻,往往“窜易首尾,增损音义”,而改头换面、移花结木的结果,必然使著作者的学术声誉遭到损害。

3、盗版书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读者的利益。书肆盗版的目的是“射利”,必然尽量降低成本,缩短印制周期,因而不可能做到像正版书那样“校雠精密”。盗版书不顾质量是普遍现象,前面引过苏拭给陈传道的信,已谈到了“脱误”、“误收他人之作”的问题。

以上三点,给著作者、刊书者(出版者)和读者造成的重大损失,不言而喻。正是基于这些认识,当时政府部门与刊书者相配合,打击盗版,对著作权和版权进行了理所当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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