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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早的著作权法

[ 2007-01-30 14:30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西方学者一般认为著作权法最早产生于十五世纪后期,它“是由英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85年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册第538页)。其实在比这早两百多年的十三世纪前期,中国南宋就已有了比较成熟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法规,那就是两浙转运司于嘉熙二年(1238)为祝穆《方舆胜览》所发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国子监发给段昌武开雕《丛桂毛诗集解》的《执照》。两书分别将这两个文件刊印在书上,得以保存至今。


北宋思想家李觏可能是第一个被盗版的中国人

宋代书商的盗版与版权观念的萌生著作权及版权观念的萌生,是由“盗版”这个社会毒瘤引发的,因此我们在讨论南宋的出版保护法规之前,还需从盗版说起。印刷术是中国古代的伟大发明,不幸,大概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发生盗版的国度,因为当时其他国家还没有这 种“资格”。有了印书的“版”,可以大量印制,就意味着丰厚的利润,于是便有人“盗”。盗版从一开始就与“牟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北宋前期作家李觏(1009—1059),大概是第一位遭遇盗版的人,他曾在《皇续稿序》中说:“庆历癸未(1043)秋,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篇,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那位盗印者“阿谁”(无名氏),可谓是中国盗版者之祖了。

宋代盗版者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约有如下几种。

一是原稿盗印,即不征得作者同意,私自将其文稿雕印出售。大作家苏轼就有这样的遭遇,他在《答陈传道》的信中说:“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况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苏文忠公全集》卷53)南宋 理学大师朱熹的著作,当时就有许多种被盗印,如他著的《论孟解》他在《答苏晋叟》的信中说:“《论孟解》乃为建阳众人不相关白而辄刊行,方此追毁,然闻鬻书者已持其本四出矣。”(《朱文公大全文集》卷55)

二是改题盗刻。此类也属于盗印,但在盗印的同时,或改题书名,或另署作者名,连原作者的署名权都失去了,其性质比盗印更恶劣。如庆历二年(1042)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 使鞫罪,毁其板(《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这位“县太爷”连法 律书都敢篡改盗印,可谓胆大包天。又如绍兴十五年(1145)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上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同上)《记闻》的原作者不详是谁,而被署上司马光的名字刊行。

三是改头换面盗刻。这类盗版是将原书略加改编,或斩头去尾, 或稍加增删,但原书规模基本不变。本文开头提到的两浙转运司为祝 穆《方舆胜览》所发布的《榜文》,其中便谈到“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可见这在当时也是常用的 盗版手法之一。

四是翻刻。指一书已经雕刻印行,在未得到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许 的情况下,基本原样不动地重新翻雕出售。这类翻刻,多是“畅销书” 或著名作家的作品集(也属“畅销书”)。比如南宋时苏轼著作盛行,当时有人编了一部《王状元集百家分类东坡先生诗》二十五卷(“王状元”为王十朋,前人疑是托名,大约属上述“改题盗刻”之类),同时同地翻刻的就有五六种之多,现在翻刻本大多还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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