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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开始实施
2011-09-01 11:36:0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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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今日(1日)起实施。

据介绍,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云南省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的相关内容。条例规定: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应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条例还规范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时的补救措施。

条例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位于高烈度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责任。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区政府应选择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地域,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等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应对受灾群众所在地的水源、食品卫生、疫情、火情及流行病情况进行监测和整治,对受灾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援,加强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应根据震情、灾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来源:云南日报(记者 张雪飞) 编辑: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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