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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热点问题
2011-09-05 16:13:4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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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妇女保护——专家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起草理念:增加可操作性 统一执法标准

问: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仅仅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多个条款都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这种将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基础的做法是否合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其毕竟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都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是因为《婚姻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比较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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