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授予云南工商系统在桥头堡建设中,在法律法规和职权范围内,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依据。
二, 放宽内资、外资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登记条件及外资出资条件。规定注册资金,降幅均达50%左右。外国投资者可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亦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企利润出资。在云南边境州、市可用人民币直接投资。
三, 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窗口,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前移至云南。批准符合条件的云南地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四, 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个体经营者可以自行申请经营期限。允许云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先试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换代为私营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
五, 放开外商投资广告项目审批,支持云南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取贷款。支持云南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支持云南工商系统与周边国家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开展跨境消费纠纷处理方式和机制。
六, 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云南省相关主体申请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云南符合条件申请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记者 吴家春)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