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患”:文化遗产走不出去
“古琴是‘文人雅士的爱好’却被译成了‘是民间艺术的瑰宝’。”中国艺术研究院外国舞蹈研究室主任欧建平当年负责校审古琴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材料,发现翻译存在“硬伤”。
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欧建平此前前往菲律宾参加联合国非遗学习班的途中。文化部让他将一套英文版的“中国传统艺术丛书”带给联合国官员以宣传中国传统文化。
“在飞机上打开其中舞蹈内容的分册,发现中国舞蹈史中的很多术语只以拼音形式进行音译,没有对术语含义进行解释。”这让欧建平气愤不已。“联合国的专家看了根本不知道什么意思。”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译者得到的报酬不多同样有不利于调动翻译的积极性,欧建平说。
此外,著作侵权现象也不在少数。
“很多专家在没有读过原著的前提下直接引用我的译著,却只在自己发表的作品上写上英文原作者的名字。”在欧建平看来,除了翻译上出现的“硬伤”和侵权现象,以译著为代表的对外传播方式同样存在问题。
“内容太僵硬了,像化石一样的枯燥表述连中国人都不愿意去读,外国人怎么能愿意看?”欧建平谈及多年来对外翻译的体会时说。
经常受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欧建平觉得,较之中国传统文化,西方人更愿意了解与自身有更多相通之处的中国现代文化。“僵化”的内容表述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传播的困境。
“曲黎敏讲解养生时采用的口语化表达方式就很吸引人。”欧建平认为,以实用化的方式生动地向西方受众介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更有助于他们的理解和接受。
保护:呼唤立法出台
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文化保护体系,但就“非遗”保护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专门立法的缺失,才直接导致了“非遗”保护的诸多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说,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应该是政府。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表示,最根本的保护方式是立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韩国、法国和意大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都做得很好。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1950年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和保护办法。从1955年起,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约14万元人民币)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
而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研究、扩展技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党和国家近几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了《长城保护条例》、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王文章指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进行了近10年,借鉴了外国保护经验。在遵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前提下,基本形成了三种主要方式,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
王文章表示,对民间信仰的项目与开发利用很难做到的濒危传统音乐和表演艺术,目前抢救要放在第一位。像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二泉映月》的抢救还是先录下来,现在用现代科技的手段抢救、保护民间的表演艺术和音乐是普遍的手段。
整体性保护,就是要在全民范围内树立和提高对整体性文化的保护意识,只要是能体现人类在特定时空内的文化形态及其创造力的,都应给予研究并注意保护。
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遗在生产中得到积极保护,同时合理生产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又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避免传承人青黄不接。
“而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进行合作保护而不是竞争。”王文章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经原则通过,下一步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实现立法保护很快将能实现。
据业内人士透露,本次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民事法内容涉及很少,可能不会细致到对于传承人个体内容的层面。同时,国家立法加强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会导致因传承人将技艺视为己有而不利于非遗传承,这种关联性并不存在。
业内人士分析说,很多非遗技艺并非是某个传承人所有,他们只是该项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会从经济方面对传承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但对于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并利于技艺传承的度的把握,问题很复杂,不能笼统说保护是否就会导致技艺传承受阻。“度的把握,是个国际上也没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中国日报网(记者 董林)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