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将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人民政府2004年公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分为7章65条,对旅游包含的吃、住、行、游、购、娱这六大要素的各个环节都加以了规范。那么,新的条例有什么变化?对旅游者有何新的保护措施?针对近年新出现的旅游现象,又有哪些新的亮点?新报专访了市旅游局有关人士及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详尽解析。
强调“旅游规划与协调” 公交站点应便利游客
新《条例》第三章为“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保护”,相比于过去提的“旅游资源”,强化了“旅游规划与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认为,《条例》强化了旅游资源的整合协调机制,体现了各部门之间在旅游方面的配合,在制定各种城市规划时,都要同时考虑旅游业的发展。如制定公共客运交通规划时,应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为游客提供方便。此外“协调”还包括景观协调,新建具旅游功能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强化维护旅游者权益 报价不透明将重罚
新《条例》强化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重点对旅游经营者的三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是之前《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所没有的。包括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租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凡有此类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景区景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公开,导致景区景点收费具有较大随意性,为暗中给付回扣提供了土壤。不想去的景点也得去,因为某些景点出售的都是联票。不过,今后在天津旅游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了。
增加“旅游安全”关注 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强调安全是新条例的又一大特点。“旅游经营服务”一章增加到了19条,并专门增列了“旅游安全”一章。
高绍林介绍说,旅游条例给游客系安全带,为旅游的安全管理、设备安全、旅行社及景区的安全要求都作了详细规定。在这一章中,新增加的第四十条就规定“宾馆饭店应当配备救生、救援工具和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新《条例》中还对旅游交通运输提出了新增的要求,如“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等常被人忽视的方面。除此以外,高空、高速和水上游乐项目等危险性较强的旅游项目,项目经营者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
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发布住宿气象信息
新《条例》大大强化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警示机制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旅游者流量较大的节假日期间发布天津住宿、旅游设施接待状况乃至气象等旅游信息。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编辑:杨鑫 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