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文件赋予的“处罚权”
现在,王先生们买的票变更了一次名称,票面上已经没有“完税证明票”字样,而是“阳泉市郊区铝粘土稽查运输联”,左边是存根,右侧是稽查联。根据载重数量不同,分为1吨、2吨、5吨、10吨、20吨、30吨6种。企业运输铝粘土产品时,要随车携带这种票,“一车一票,车车计量,票随车走,验票放行”。
不过,记者在4个检查站都没有看到磅秤。
“从来没有过复磅,到底多重,双方协商一致就行。”王先生说,所谓验票,就是撕掉相应数量的稽查联,没票就要缴罚款。
2010年,王先生曾经有两车共计20吨的料没带票,被处以10倍的罚款,“这两车是熟料,按30元一吨的标准,应该是600元,可我交了6000元罚款才被放行”。
但是,王先生手里并没有罚款单,他手里是一张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加盖了铝粘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名目为“暂付款”。这与他在这里购买运输票后拿到的收据并无二致。
这在《阳泉市郊区整顿铝粘土经营秩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得到印证。《实施细则》是在2009年5月14日,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以办公室文件(阳郊政办发[2009]36号)的形式印发的。
根据规定,无论是矿山开采企业,还是烧成小区内企业、烧成小区以外的合法烧成企业和骨料、粉料加工企业,如果没有完税票证明票,就是“偷运”,两次以上,将被从重处罚,铝粘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勒令其进行停产整顿。
然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我们是依照法律授权打击私挖滥采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罚款、取缔等措施。”郊区国土资源局监察执法大队队长杜宏耀(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跟他们(铝粘土资源管理稽查大队——记者注)没关系”。
收款还是征税
王先生说,作为一般纳税人,他们的缴税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以往是年底汇算”,现在是拿着“暂付款”这样的收据到相应的地税所换取税收通用完税证。
郊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局长张成文表示,“郊区每年流失100多万吨铝粘土”,这么做是为了防止税费流失,整顿铝粘土经营秩序。
那么,铝粘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收款收据怎么“兑换”税务部门的完税证?
7月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当初设计此项会计制度的郊区财政局副局长杨建军。
“按照法律规定,征税机关只能是税务部门。”杨建军说,而收的款是为了“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各种证照手续,依法纳税,“当足额纳税后,可以拿着完税证、收据去铝粘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求退还所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