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属国企对外捐赠时,必须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支出规模和标准,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捐赠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0%。
今后,省属国企将建立备案和审批管理制度,对各监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相关制度备案、大额捐赠行为审批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企业对外捐赠前,需向省国资委报送对外捐赠报告 (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金额等)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各监管企业捐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0%。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要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记者 岳威)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