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
(二)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三)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五)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配置与机关运行无关的设备、设施的;
(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四)国内公务接待、会议费用超标准或者会议安排宴请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