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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解救儿童身安何处
2011-08-03 08:55:25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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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父母不愿意回去怎么办

有些孩子在婴儿时期就被拐卖,对自己的生父母没有任何记忆,也可能有的孩子长期被拐卖,与生父母的感情被长期阻断,从而影响了他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打拐司法实务中,我们正是看到一些这样的案例,有的孩子挣扎着不想回自己的生父母家,有的孩子回去之后难以融入生父母的家庭。这是拐卖的残忍表现,它导致了法律和亲情上的两难。

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可以有几种答案:先强行把孩子带走,慢慢让孩子了解事情的经过,并逐渐融入原本属于他的家庭;两家保持着联系,买主“父母”和生父母做好沟通,让孩子逐渐过渡,心理上有了充分准备再回到生父母家庭;让有表达意愿的孩子自由选择。这三种方式都各有优劣,但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会有一种更适合。

对于大多数丢失孩子的父母来说,炼狱般的找寻孩子的经历,会使他们迫不及待地想拥有孩子,所以,第一种方式往往是他们的首选。从人情上,这种选择非常容易理解,但是,对孩子本身的成长及他们今后的亲子关系建立的影响,也不容易令人乐观。目前对此尚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但可以合理估计,孩子的年龄可能与这种方式导致的消极表现成正比。也就是说,采用这种强行方式,孩子越大,对其成长和亲子关系建立影响越消极。反过来说,这种方式对于婴幼儿的消极影响可能较小。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被拐儿童的家庭融入,急需一些专业社会组织的帮助。

第二种方式更能体现对孩子利益关注的视角,但其适用取决于买主家庭和丢失孩子父母都相对理性,且为孩子着想。这种方式对于6岁以上16岁以下的学龄儿童适用效果最好。一方面,这些孩子正处于义务教育接受阶段,生活家庭的变换意味着他们的整个生活圈子都得变化,非常需要过渡期;另一方面,他们有了自己的表达意愿和基本思想,有个过渡期,也有利于其心理适应。

第三种方式可能主要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尤其是那些已经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他们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在哪家生活,强制肯定效果不好。

这三种方式都只是解决孩子的生活场所选择问题,不影响监护这种法律上的身份确立。对于这些被打拐解救且确认找到生父母的孩子,他们的监护人是生父母,即使他们选择在买主家庭生活,买主家庭也愿意继续抚养他们,这种监护也不会改变。这意味着,这些孩子未来要对自己的生父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自愿继续抚养他的买主“父母”最多只有某种道义上的“赡养”义务。

打拐与解救密不可分。解救要体现到位,打拐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孩子的安置是必须要解决好的,否则,这一工作只完成了一半,甚至只是一小半。□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文娟)

来源:瞭望  编辑:段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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