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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因“苹果”公开“为民请命”
2010-11-22 17:08:28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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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因“苹果”公开“为民请命”

无论哪国公民,出入境都要牵涉到申报问题 CFP供图

海关总署征税有据

商务部指征税过高

经济发展日新月异

完税体系当改则改

未申报的处罚应征税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应征税的商品

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种商品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最近一段时间,“苹果”大热,原因在于它成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之间公开PK的导火索。

一边,商务部指海关总署规定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进口税1000元,征税过高,且不符合中国入世承诺;另一边,海关总署则通过CCTV、中国政府网等高级别媒体发布观点:“我没错!”

两支都是“中央军”,到底谁是谁非?百姓该听哪一边的?以后是不是就享受不到去香港等地购物的“平靓正”了?留学生归国是不是也真如他们所戏称的“回国须‘裸奔’”?

就此热点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海关问题法律专家、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孙国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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