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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
2011-08-23 11:30:07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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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我市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昨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指导意见》。

老公签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

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

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近似于中介,记者注)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案例:庞某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4月9日分别向乔某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和137万元,其中137万元的系总借条。乔某将庞某告到法院追债。证人林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137万元是庞某给乔某打的借条,乔某没有借钱给他,我当时也在场。”

经审查,法院认为,庞某向乔某出具的借条,实为工程好处费的约定。

据了解,庞某承建该公司工程仅一个月,即被取消承包权,故其不可能按约定给付好处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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