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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赣皖一带盛行古建筑买卖之风 古民居为何背井离乡
2011-08-11 10:28:21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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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让古民居异地拆迁是不是真保护

在老牛等收藏爱好者看来,对那些濒临毁灭的古民居进行异地拆迁是一种保护。但很多人质疑:打着保护的名义让古民居“背井离乡”,是否真的保存了它们的价值?

浙江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副处长杨新平认为,异地拆迁对古民居的价值是一种极大的破坏:“遗产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建筑本身,还应该包括它的生存环境。古民居一旦搬离原来的文化环境,价值就丧失了。更何况,异地拆迁后,古建筑的瓦片、墙面都毁掉了。”

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李小宁说:“我国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农村才是文化的根源,古民居里寄存着历史的印迹,应该在当地好好保存下去。这几年很多从国外回来的人,发现家乡没有了,这是很可悲的。”

老民居承载的不仅是一种传统生活方式,更是延绵流长的中华文化。现存的古民居不具备现代人生活所需的基本功能,有些古宅甚至漏水透风,岌岌可危。很多户主迫切希望改善居住条件。怎么改善?老房子的维修费用很高,不如重建新房来得划算。但按照农村实行的“一户一宅”原则,户主要建新房必须拆掉旧宅,才能得到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卖掉古民居是最实惠的选择:既可以获得一笔钱,又可以为新房“挪”出位置。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不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的古民居实施保护。而古民居的产权大部分属于私人,他们有权出售。所以,对古民居的自由买卖我们不提倡,但也没办法制止。”李小宁无奈地说。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古民居数量大、分布广、所有权性质多样,对于古民居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根据其所有权性质,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不过,无论所有权性质如何、是否转让,只要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原址保护。更不得为旅游景点建设需要而迁建不可移动文物。

【探索】

产权置换,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李小宁对古民居的未来忧心忡忡。在文物普查中,他见了不少“刚登记,转眼就被拆掉”的古民居。

如何保护古民居?从源头上必须有法可依。日前,不少专家呼吁政府制定一个针对古民居保护的专门法律条例或者政策,填补法律空白。此外,古民居保护现存的矛盾——产权人“不作为”,甚至异地转让古民居,政府无法制止,亟须采取可行的方法。

“可以通过产权转换达到保护的目的,让有经济实力的新主人——个人或者企业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对古民居进行原址修复保护。”浙江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奚三彩教授认为,通过产权转换,古民居完全可以一边被保护一边发挥功能。“比如政府将它买过来,可以作为公共场所,办老年协会、公共图书馆等。”

通过产权转换来保护古民居,在浙江多个地方已经开始探索。

衢州龙游县曾出台政策:凡是古民居原产权人自愿将产权转让给政府的,政府给予另选宅基地的优惠政策;金华市2008年发布了“古建筑认养”办法,为古民居招募“社会认养者”,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古民居产权从原产权人转为国家所有,而认养保护人可以拥有最高30年的无偿使用权。

“古民居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长期过程。”李小宁说,目前古民居保护仍存在经费有限、建设性破坏严重等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

“首先必须要有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观念上要重视。文化遗产是不可复制的,如果我们能看得远一些,就会好一点。”杨新平的话,发人深省。

针对近年来古民居保护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应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土地置换、古民居产权转移的新政策,其中,建设新村、保护老村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鼓励并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古民居保护机制,解决目前因维修资金不足、居民无力自行维修而出现的拆迁、破坏民居等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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