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用工孳生“职业维权”
据浦东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分析,“职业维权人”之所以存在,根本问题还是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给“职业维权”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表明,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支出,不遵守法律法规,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三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不合理的用工要求。四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过严,处罚失当等。五是劳动者维权过度,隐瞒、虚构事实,意图通过诉讼从用人单位处多获取利益。六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条理解发生偏差。
“白皮书”还显示,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人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或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况,甚至还有用人单位利用行政部门批复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安排劳动者超长时间工作,从而规避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的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方式作为补贴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较低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职业维权人”,社会上争议颇多。一些企业管理者认为,另类“维权”案件频发的现象,破坏了有序的生产秩序,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一些法律人士表示,“职业维权”对启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职业维权人”以“打短工”的形式频繁跳槽索赔,挤占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滥用诉权之嫌。
另有观点认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只要劳动是合法的,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维权,在客观上实现了对劳动法权威的实践。就像任何法规一样,劳动法涉及的条例、现象众多,而其中某些条例在具体施行时未必得到落实,其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职业维权人”的行为其实是对劳动法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一种有效的技术性修复。当违规的用人单位多次尝试到赔偿的痛楚之后,自然会进行自身完善,这样法规就实现了其存在价值。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