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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撞伤不如撞死”?胡扯!
2011-05-24 09:14:54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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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看,“撞伤不如撞死”完全不成立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从刑法的角度,是完全不成立的。”贾宇教授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不过,以上规定都以肇事司机‘过失’为前提,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之后,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辗轧、杀害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贾宇说。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州说,交通肇事罪不会判死刑,但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人撞伤后二次将人撞死或恶意伤人致死,即由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主观恶性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肇事者通常都会被判重刑。

相关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的是‘有责任赔偿’,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这名负责人还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可以通过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和自主购买的三者险加以规避,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而选择将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因其犯罪没有预谋,现场遗留证据往往很多,公安部门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想要逃脱的人打消念头。”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宝社建议,国家成立一笔专门基金,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司机进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聂立泽教授提出,可设国家赔偿基金,健全社会保险赔付设计,对赔偿金额超出赔偿人支付能力部分进行扶助,以此减轻交通肇事者对赔偿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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