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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10月1日起施行治群租
2011-07-14 16:23:46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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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房东跳价、群租现象等近年来反映集中的房屋租赁市场乱象,出台了更完善的管理办法。比如,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每年将只能调整1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合同需登记备案,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4月11日至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意见建议941件。征求意见结束后,市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民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并对《办法》条文作了修改完善。

规定房屋租金“限调”

针对目前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乱象”,《办法》从租金、租赁保证金、续租、优先购买权等四个方面对出租人做出了适当限制,以加强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按照《办法》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而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房屋,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而在“租赁保证金”的数额认定方面,规定在“未约定数额”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收取“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租?《办法》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继续出租的,不得随意限时收回住房,必须给承租人寻找新住房的合理时间,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如果未提前通知,原租赁合同就继续有效,此后出租人如需解除合同,应至少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宽限期。此外,如果出租人需在租赁期间出售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如果在收到通知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承租人也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确定“最小出租单位”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问题日益严重,《办法》予以了针对性规范。

《办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必须是“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此外,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特别强调,“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为了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内设置集体宿舍”问题,《办法》强调,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能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针对市民提出的承租人擅自“居改非”的问题,《办法》在“承租人的义务”中规定,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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