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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10月1日起施行治群租
2011-07-14 16:23:46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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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30日内须备案

《办法》还强调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维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权利。

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而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对于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登记备案制度”一方面可以公开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可以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维护居住小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掌握租赁市场信息,加强行政指导和管理。

规范租赁利于平抑房价

《办法》出来后,原来买房者将被吸引去租房,上海商品房的价格会不会因此有所变化?对此,庞元说,《办法》出台与房价和租金没有直接的关系。现在构建的整个上海市住房供应体系是两大体系,一是房地产市场体系,包括商品住房的买卖和商品住房的租赁,租售并举。另一个是“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现在市场化租赁的住房大约有3000多万平方米,居住在市场化租赁住房中的居民90%以上是来沪人员。庞元表示,希望通过规范市场行为,规范租赁行为,提供依法合规的租赁住房,把租赁做得更规范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规范租赁市场也有利于房价、租金的平抑和稳定。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吴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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