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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1-04-29 09:31:1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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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不得将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被处以退回违规费用、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就即将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回答相关提问,明确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个人以及管理检查人员违反医保规定的法律责任。

上海医保监管办法规定,对个人违反医保规定的,上海市人保局将责令其退回违规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改为现金结算1至6个月。对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医保凭证等诈骗医保基金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发生医保违规行为的,上海市人保局将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中止1至6个月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在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相关科室或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将暂停其医保费用的结算支付。

据上海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市医保参保人群已达到1650万,定点医药机构1400余家,医保服务和管理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也得到不断提高。然而,近年来部分定点医药机构没有真正落实医保管理的有关要求,一些医生滥用药、滥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与不法分子串通骗取医保基金。也有一小部分参保人员贪图小利,出借、冒用医保卡,为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医保基金、从事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

“我们出台政策就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保服务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该负责人表示。

据悉,将于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医保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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