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发生在该辖区首例无名死者获赔,被告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刑法处罚。
3月3日,刘某驾驶一辆长安普通客车从广安城南向协兴镇小平故居行驶,在临近故居时,将公路上的1名行人撞倒,该行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广安区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决定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由区救助站同时向刘某及其投保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刘某及其投保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刘某还受到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法处罚。
来源: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记者黄志凌 通讯员苏坤明 兰江安 廖垚)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