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不满意,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能否实现?目前哪些行业服务还有“霸王条款”?3月15日,记者从省工商局、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主办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获悉,我省近期将对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消条》)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对《消条》实施3年多以来,具体执行、民众知晓等情况进行调研。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智刚透露,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更新和新型消费形式的出现,法工委今年内对《消条》进行立法后评估,重点了解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启动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在黄智刚看来,当初我省《消条》修订后,率先在全国提出了给予消费者购物“七天冷静期”,让消费者拥有“后悔权”。《消条》第十条中提出,“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据记者了解,许多非现场购物纠纷中,商家以“货到付款”方式吸引消费者,但“货到付款”并非“验货付款”,消费者一旦将货物开封,就无法实现无理由退货。
其次,消费者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收取的货品,当送达商品与所购商品不符时,快递公司、邮局等作为代收货款方,也很难协助消费者维权。“这些都是《消条》修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黄智刚说。
省消委律师顾问团李红军律师认为,目前涉及百姓生活的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中,仍存在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消条》修订时已对“燃气表更换不应由市民埋单”进行了专门规定,但还有个别垄断企业有隐性合同约束消费者等行为,应当进一步规范。
西南财大消费经济研究所所长王裕国认为,《消条》应重新定位与完善消协的职能,扩大其在开展消费教育、提供咨询、组织监督检查、支持诉讼、消费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权利。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 孙琪) 编辑:冯媛 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