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告知——奔驰有两次出险记录
今年3月份,杨女士去保险公司为奔驰车办理商业险手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该车在2009年有过两次出险记录,赔偿金额达34000元。因此,此次保险费要上浮。
杨女士感到很震惊,几次找到4S店讨说法。杨女士认为,当初买车时,她所购的车是在新车展区,而且购车合同和定金凭证都注明了“新车”字样,而肇过事的车不是二手车吗?几经协商后,4S店给出了解决办法:给汽车办理保险多出的差价由4S店承担、免2次保养维护费、终身修车打8折。杨女士不能接受这个方案,她提出“4S店按原价退车并给予赔偿,或者换一辆没有出过事故的小公里数准新车。”但4S店并不认可。
汽车4S店解释——属于销售员个人行为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4S店的总经理孙先生。孙先生表示,对于杨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不能接受,杨女士在购车的时候就知道该车是二手车,依据有两点:一是杨女士当初买车时办理的是过户手续,只有二手车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新车在购买时需要办理的是注册登记;二是去年6月,该型号奔驰车售价为42.8万元,杨女士算上牌照等附加费一共才花了35万元,如果不是二手车,不会卖这么便宜。
孙先生同时表示,销售人员故意隐瞒车辆肇事情况,属于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目前这名销售人员已经不知去向,4S店已经报案,把事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此事迟迟未解决,就是等该销售人员‘落网’。”孙先生说。
省消协认为——4S店对员工行为负责
记者将此问题向辽宁省消协反映后,辽宁省消协做了详细调查。
省消协维权律师团认为,4S店将杨女士的车定性为“二手车”并不成立,因为当初杨女士签订的是“新车购销合同”而非“二手车买卖合同”。而且,双方的分歧更重要的不在于该车是否是二手车,而是4S店销售人员在卖车的时候,故意隐瞒该车肇过事的事实。4S店与销售人员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4S店与销售人员是表见代理关系,该销售人员的行为完全可以代表公司,员工的管理不善不应该让消费者买单。
据了解,辽宁省消协对此事的进展非常重视,将组织相关社会力量进行讨论。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沈阳晚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