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对“市场中介组织管理
推荐词:中介信用
词解提要:房产中介、留学中介、婚姻介绍……各类中介组织让人们在享受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担心选择中介不慎而上当受骗。以后,我省有望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网站,哪个中介诚实守信,哪个中介以前有“污点”,有望上网一查便知。
近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认为,推进中介组织信用监管工作将对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对关于信用管理一章的相关内容做了重点修改。
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就是,为让消费者明白选择中介组织,我省有望由政府部门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数据库,设立中介组织信用网站,并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实现全社会共享。
此次修改首先强化了政府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中介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同时,草案还对负责信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予以明确,即“省、市人民政府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奖惩分明才能更有实效
组成人员认为,对中介组织的信用管理,要奖惩分明才能更有实效。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部门应当记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禁入或者退出市场的信用管理。”
信用制度建立起来了,政府对中介组织的信用管理更加规范,但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呢?因此,此次审议中,有人建议,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建立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并对网络平台建设的互联、共享提出要求。
根据此建议,草案规定,“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数据库,设立中介组织信用网站,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实现互联。”
中介违法处罚上限提至5万元
各类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往往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大处罚力度也成为此次审议修改中的亮点之一。审议过程中,有组成人员提出,中介组织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太低,应当适当提高。因此,草案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处罚额度的上限由1万元修改为5万元。
按照草案规定,其中,对服务或者商品做虚假宣传、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等行为,都属于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
中介五类问题有待解决
目前,由于缺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各类问题比较多。据记者粗略统计,中介组织至少存在以下5类问题。
1、不具备中介资格从事中介服务。
2、强行设卡,以权牟利。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利用所行使的具体监督管理职权,对行业内强行设卡,搞强权盈利。
3、巧立名目,漫天要价。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借服务之名,漫天要价。
4、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当事人。少数中介组织帮客户搞虚假评估;有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诱使当事人签订中介服务协议。
5、从业人员素质欠佳。
来源:辽沈晚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