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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资要商量着来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03-11 10:49:40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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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将有法可依,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就《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这份草案的规定,企业方和职工方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我省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建立起“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保障机制”。

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职工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工资的具体标准。

草案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双方协商事项应当参考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和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另外,协商双方在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后,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哪些人可参加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九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按照草案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由地方总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书面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双方应受哪些约束?

企业方应当保证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享受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为了保证职工方代表能够真正道出职工的诉求和心声,其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开展。

首席记者 杨军

草案列举的十大协商事项

一 工资分配制度二 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三 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四

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以及其调整幅度

和调整办法五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待遇六 加班加点的时间和程序七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八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九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十 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两种参与方式网络 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lnlaw.gov.cn)直接提出邮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法制办收邮政编码:110032

来源:辽沈晚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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