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目前沈阳正在执行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相比,增加了应急保障、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内容。同时,对燃气企业的服务明确提出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昨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而在现行的《办法》表述为“有义务通知”。两者相比,前者强调了“立即”,不简单是“义务”的问题。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私改户内燃气设施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私改燃气设施导致事故的,要由私改者承担一切责任。对于盗窃燃气者,将直接按照法律处罚。
停气要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
【内容】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解读】《规定》中要求“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条例》将停气通知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更有利于燃气用户做好准备工作。但是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明确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
【内容】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连接管”即燃气阀门与燃气具连接管,如胶管)
【解读】与《办法》、《规定》相比,《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加大对破坏设施处罚力度
【内容】《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等情况的,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规定》提到“对单位处以1万元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条例》的处罚金额最高提高了10倍,并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来源:时代商报 编辑:邓京荆 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