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同时,境外资本在江苏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时,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将逐步取消。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设置规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时,要给非公立医院发展留下足够空间,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等医疗卫生资源薄弱区域办医疗机构。
对外资举办医疗机构,该意见明确,经省卫生厅、商务厅批准,境外资本可在江苏省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将逐步取消。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鼓励境外资本在江苏省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此外,该意见还对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之间合理流动进行了规范。该意见明确,公立医院应聘到非公立医院工作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应聘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等。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