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定统一五个等级 中小学教师增设正高级职称

来源:中国日报吉林记者站
2013-03-28 1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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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吉林省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视频会议。改革将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教师职称合二为一,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

“从试点情况来看,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成效明显。”吉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决定在吉林等三个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改革,将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教师职称,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解决了优秀小学教师评聘正高、副高职称的问题和优秀中学教师评聘正高职称的问题。

“这次改革统一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学教师受职称限制不愿意到小学任教和城镇教师不愿意到农村任教的问题。”吉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这次改革的意义。此次会议还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方案规定,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别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直接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记者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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