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从5月4日零时起,长春市出租车每运营一次将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记者在长春一些出租车内看到,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已经被贴到了醒目的位置。
长春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关于我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规定,燃油附加费由出租车驾驶员向乘客收取,每车次收取1元,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归直接经营者(加油者)所有;出租车合乘(拼车)的不允许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要在出租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燃油附加费标价签,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油附加费的票据,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提供燃油附加费票据。
据了解,长春市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全市出租车经营者收入的影响,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保证市民出行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该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城市的作法,决定允许出租车收取燃油费。
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的一位值班人员告诉记者,"五一"小长假期间,出租车司机不准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如果出租车司机出现提前征收的现象,市民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向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出租车司机将被处以罚款。
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记者 张建)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