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记者从“宣传贯彻《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暨2011吉林省湿地保护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是吉林省湿地保护事业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吉林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吉林省湿地资源较为丰富,全省共有湿地面积172.8万公顷,其中天然湿地102.5万公顷,湿地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2%。
目前,吉林省已经建立各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8处,保护小区3处,保护区(保护小区)总面积191万公顷;建立各级湿地公园6处,总面积13164公顷,使全省31%的天然湿地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吉林省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推动法规和制度建设,努力改善湿地保护的法制环境。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突出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涵盖了吉林省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明确了管理体制和执法主体,确定了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条件,规范了在湿地保护管理活动中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强的适用性,符合吉林省湿地保护的实际。
来源:中国日报吉林记者站(记者 丁陆阳) 编辑:邓京荆 于姝楠